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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城管执法没收4000斤西瓜 无法提供处理方法

发布时间:2009-07-06  来源:新华网-新华法治  字体大小[ ]

    据新华网浙江频道-每日商报报道,最近,杭州拱墅区城管执法局里一下子多了4000斤西瓜。这些西瓜究竟如何处置,目前还无从得知。拱墅区城管执法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以往的惯例,这些易损耗的罚没物品将送给敬老院等单位。不过,有法律人士认为,城管执法部门有义务将西瓜按照市场价卖掉,所得款项作为罚没款上缴国库,并告知被处罚者。

     6月25日22时,拱墅区城管执法局组织直属一中队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开展对辖区车载水果摊的整治。22时30分执法车队行至香积寺路口,发现有人利用一辆车号为浙A971Q6的轻型货车占用城市道路在贩卖西瓜。当事人吕某无法提供相关审批许可手续,执法队员就按法定程序对经营的物品进行了暂扣,向当事人发出了《接受调查调整书》。

    经过调查,吕某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规定。吕某曾于2008年12月17日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被城管执法局行政处罚,具有“一年内有2次以上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的情节。根据有关规定,拱墅区城管执法局对吕某的无照经营行为作出了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经营物品——4000斤西瓜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据拱墅区城管执法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以往他们执法过程中,只是对无照摊贩的经营物品进行暂扣,待到摊贩接受处罚后,这些物品还是要归还给摊贩的。像既处罚款又被没收违法经营物品,今年在他们这里还是首次。

    没收的4000斤西瓜怎么处理?目前,还无从得知。该负责人表示,按照以前惯例,他们没收的违法经营会送给杭州的敬老院等单位,这些物品都有相应的单据保留。这次的西瓜怎么处理,该负责人则以具体经办人员无法联系为由,无法提供具体处理方法。

    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洪鹏表示,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没收的违法财物时,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像西瓜这样保值期较短的物品,城管执法部门有义务将西瓜按照市场价卖掉,所得款项作为罚没款上缴国库,并告知被处罚者。如果,城管执法没有及时将西瓜卖出,导致了西瓜腐烂失去了价值,则对国家财物造成一定的浪费,这样显然是不妥的。不过,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这样造成的损失应当如何追究责任。

全球公众传媒摘编:彭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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