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经朋友介绍在微信上认识了“黄某”,“黄某”因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3万元,借期一周。李某依约转账3万元至“黄某”微信,一周后,几经催讨“黄某”却未能收回借款。无奈之下,李某通过申请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确认了“黄某”的身份信息,将“黄某”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黄某却寄来一纸答辩状,称自己根本不认识李某,也不是微信的实际使用人。原来,此黄某非彼“黄某”,黄某将经自己实名认证的微信借给朋友林某使用多年,林某却以其名义欠下3万元未归还李某,导致本案纠纷产生。

最终,李某申请追加林某为被告,李某、黄某、林某三人通过录音确认了真正的借贷双方是李某与林某,李某申请撤回了对黄某的起诉,林某亦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与李某达成调解,积极履行还款义务。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对个人身份信息的保护意识参差不齐。很多人在面对一些看似“无害”的请求,比如出借身份证、帮忙注册账号时,往往没有意识到其中潜藏的巨大风险。在未核实具体用途的情况下,按照对方的要求,轻易将自己的身份信息在一些网络平台上注册登记,或者在网络平台上提供刷脸授权,从而被人用于注册网店、申请贷款等还浑然不知,甚至被诉至法院才知道自己已经惹了官司。
不要轻易将身份证出借给他人,不要随意在网络平台注册登记自己的身份信息,在使用手机刷脸授权时一定要看清楚授权内容。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要盲目相信导购、推销人员帮你操作领取小礼品的“热情”服务,以免因个人信息“被注册”、“被使用”,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作者:崔鹏宇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