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七旬的蒋某前往某餐厅预订包厢,在通过餐厅下台阶的过道时摔倒受伤。事发后,蒋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股骨颈骨折,后行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住院21天。经司法鉴定,蒋某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330日、护理期150日、营养期180日。
蒋某认为,餐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诉至法院,要求餐厅全额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9.97万余元。
餐厅负责人辩称,餐厅已设置警示标识、完成卫生清洁,蒋某摔倒系自身未注意安全所致,其仅同意承担合理范围内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餐厅对顾客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蒋某摔倒的地点系上下台阶处,根据日常生活经验,餐厅在上下台阶处应做好安全保障措施,合理设置指示、警示标志,并尽到对顾客的引导和安全提醒义务。
虽然餐厅负责人辩称事发现场有明显的多处安全标识,但是从蒋某提供的视频截图中,仅能看到餐厅张贴了红白相间的提示带,且在过道处摆放了餐车和拖把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蒋某顺利通过,对案涉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尤其是案发时蒋某已70多岁,在下台阶时应当更加小心谨慎,确保自身安全。蒋某在下台阶时未充分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法院认定蒋某自行承担70%的民事责任,餐厅承担30%的民事责任。

法院作出判决:餐厅赔偿蒋某各项损失共计2.4万余元,驳回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责任,需以“合理限度”为边界,经营者应保证设施符合安全标准、及时排除隐患、合理设置警示标识。经营者需以案为戒,细化管理流程,重点关注老人、儿童等特殊群体的通行安全。消费者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尤其是老年群体,在出入有潜在危险的区域时,更应提高警惕,谨慎通行。同时,同行家属也应尽到陪护、提醒义务,共同防范安全风险。
(作者:崔鹏宇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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