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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从事营利借贷

发布时间:2012-04-07  来源:中国网络电视台  字体大小[ ]

  根据中央纪委关于以完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为重点,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廉政准则》的工作部署,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24条,从八个方面进一步规范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防止法院工作人员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

 

  中国网络电视台综合消息:根据中央纪委关于以完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为重点,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廉政准则》的工作部署,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24条,从八个方面进一步规范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防止法院工作人员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

  《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以往制定的有关防止利益冲突廉政规定进行了内容上的全面增补,基本实现了对《廉政准则》有关防止利益冲突内容的全覆盖。《规定》还将《廉政准则》提出的禁止性规定的适用范围扩大为人民法院行政和事业编制内的全体工作人员。

《规定》具体包括八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关于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禁止性要求;

  二是关于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规定,除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以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商办企业外,还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以本人或他人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民事借贷或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营利性活动;

  三是关于禁止为他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的规定,要求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为他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四是关于禁止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在办案工作中获取的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同时规定,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持有本人所审理案件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五是关于禁止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规定,要求法院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在律师事务所、执行中介机构及其他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中兼职;

  六是关于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规定,要求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特定关系人支付报销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放任特定关系人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七是关于禁止放任配偶子女在本人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发生利益冲突活动的规定,不仅规定了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不得违反规定放任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和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要求,同时规定法院领导干部和综合行政岗位人员不得放任配偶、子女在其职权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及有偿社会中介服务;

  八是关于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不得违反规定干扰有关机关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进行正常监督和案件查处。

  此外,《规定》还参照《〈廉政准则〉实施办法》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相关条文,明确规定了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具体方法及相关政策。

法院新闻网摘编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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