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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规范房屋拆迁案件审理“裁执分离”遏暴力拆迁

发布时间:2012-04-10  来源:中国广播网  字体大小[ ]

        中广网北京4月10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昨天(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规范办理房屋征收补偿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换句话说,就是规范房屋拆迁案件相关问题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从今天(10日)起开始施行。这条司法解释共计11条,充分考虑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多重保护,确立“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

  所谓“裁执分离”,是指作出裁决的机关(机构)与执行裁决的机关(机构)应当分离,即不能由同一机关(机构)既行使裁决权又行使执行权,这是为体现权力的监督与制约,防止权力的滥用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

  今后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将采取怎样的强制执行方式?又将如何体现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司法解释一一作出回应。

  一问:当政府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人既不起诉,也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政府是否可以直接强制执行呢?

  司法解释明确,政府不能自行决定强制执行,而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作出是否准予执行。

  二问:政府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是否有时间限制?

  司法解释明确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问:政府向法院提交的材料中如果没有“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法院会受理吗?

  司法解释规定,除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必须提供包括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在内的六种材料,缺一不可。

  四问:房屋拆迁案件审理,“裁执分离”究竟如何执行?提起诉讼,案件究竟该谁管?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房屋拆迁由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做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同时房屋拆迁案件,由房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来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五问:如果有证据证明征收补偿决定明显不公,法院会作何裁定?

  司法解释明确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七种情形中的任何的一种,人民法院就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这其中包括“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等。

      

  可以看出,这次司法解释最大的亮点就在于“裁执分离”。拆迁裁定权交给法院,具体实施交给政府,这究竟意味着怎样的变化?一句"不准强制执行",能否彻底杜绝"暴力拆迁"?

  对此,就司法解释的相关细节,中央台记者孙莹独家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

  司法解释明确的“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是什么意思?可不可以简单理解为,政府不能依据自己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对被征收房屋强制执行?

  赵大光: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机关特别是市县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当事人既没申请复议,也没起诉,政府就可以申请法院执行。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作出裁决的机关需要执行这个裁决,需要向法院申请,经过法院的审查,认可了之后,如果是合法的有效的,才能进入执行程序,否则的话不能直接进入执行程序。

  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相对于地方政府,被征收人显然处于弱势地位,如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赵大光说,具体有四重保护措施。

  赵大光:征收补偿是一个非常重大的系统工程,它既涉及到公共利益的实现,也涉及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还涉及到对社会稳定的维护,最高法院在起草司法解释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这几个因素,特别是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具体主要有四重保护。第一,当事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是可以向法院起诉的。第二,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当事人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有关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对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正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执行的裁定。

  第四,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诉讼。所以对被征收人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多方面的。

  司法解释明确政府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七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当事人是不是也可以据此向法院提供证据?

  赵大光:是不是符合公平补偿原则是法院审查补偿决定合法性的重要条件,在这个过程中被执行人是可以提供证据证明的,如果认为补偿明显不公平、明显不合理要提供证据来证明。

  法院除了像以前一样审查政府的申请材料,是不是也被要求更多的方式查明真相?赵大光称,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把事实搞清楚。

  赵大光: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调取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还可以做现场调查等等,目的就是要把事实搞清,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然后作出正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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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新闻网摘编郑杰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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